工作內容
外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從事下列藝術工作之一: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在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攝影等領域從事創作、研究、調查、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或競賽。
二、出版事業類:
在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從事文化藝術之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領域從事文化藝術之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競賽、經紀、經營管理或技術等。
四、工藝類:
從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或複合媒材工藝等創作或教學。
五、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
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二、出版事業類(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並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或高階主管。
2.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
3.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三、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
2.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工藝類(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院校工藝類系(所),且為副教授(含)以上資歷。
3.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五、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