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於醫事機構(包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助產師。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醫療衛生業務上須聘僱之醫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需注意的是:月平均受聘僱薪資,不得低於國內專技人員月平均薪資〈目前為新台幣47,971元〉。
-雇主資格
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