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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民保證人服務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三章
第 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第 十九條
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因此,除非閣下具有無戶籍國民的身分,又或以赴台升學(身分代碼HF168)為由申請居留,否則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在台灣居留時,必須尋找一名保證人,以填寫「保證書」。

除非大家以依親申請在台灣居留,或在台灣有已入籍又有正職的摯友,否則對港澳居民、特別是在台灣無親無故的人而言,保證人絕對是一大難題。

事實上,台灣民眾普遍存有抗拒替人作擔保的心態,他們擔心為人作保會涉及經濟、民事等方面的責任,假如擔保對象不幸出現問題,可能會影響保證人的信用,甚至在政府留下不良紀錄,如果依靠已移民台灣的摯友,又感覺欠了很大的人情。儘管這種居留保證人的風險極為輕微,也難免令人對此心存疑慮,因為他們本身沒有義務承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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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台灣移民保證人」的身份(一)

揭秘「台灣移民保證人」的身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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